蕉府办〔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蕉华园区综合部:
《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21年12月2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金融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金融生态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增强驻蕉金融机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我县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我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环境,结合蕉岭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蕉岭农村商业银行将据实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金融生态奖”。
第三条 蕉岭县“金融生态奖”奖励对象
(一)驻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各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超过全市本行平均水平或存贷比增幅超过10%的,每年奖励人民币2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支付。
(二)按照《印发蕉岭县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考核验收和评定办法的通知》(蕉府办〔2010〕50号)要求,被县委、县政府联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荣誉称号的镇,奖励2万元。信用镇奖励资金由蕉岭农村商业银行支付。
第五条 蕉岭县金融生态及信用体系建设奖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评价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考评工作的组织
蕉岭县“金融生态奖”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具体负责,县金融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配合实施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书面考评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奖励事宜。
(一)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申报奖励金,同时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会同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二)对各镇的考评。各镇于当年县委、县政府联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后,向县金融局申报奖励金,县金融局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奖: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发生涉众金融事件的;
(二)辖区发生较大金融案件的。
第八条 附则
(一)各单位应按考评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成绩,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考评资格。
(二)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执行三年。
政策解读:关于对《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