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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收回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国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1-28 09:35:2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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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GS-2020-006

蕉府〔2020〕30号

蕉华园区管委会,三圳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国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业经2020年12月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关于收回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国有土地

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办发〔2001〕8号)、《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 号)、《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侨发〔2012〕29号)、《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11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回部门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包括组织调查拟收土地现状情况,制定、实施收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收回土地权利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和支付款项等具体事项。

第三条 收回农用地土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场所有,农场对土地补偿费用于被收回土地的农场村民(居民)失地补偿。

1.补偿款经农场核实后,对被收回土地使用者仍为农场职工或下岗待落实政策的收回土地后失地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进行一次性补偿;

2.登记在册的责任田经农场核实后,对被收回责任田土地使用者解除承包合同后进行一次性补偿;

3.对已转制职工并落实转制政策或退职职工不给予补偿;

4.未经批准及未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擅自种植或经营活动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收回农用地范围内给予土地承包(租赁)为农场职工、农场村民(居民)、其他个人、企业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者作为解除承包(租赁)《合同》的安置补助。

1.承包(租赁)期内的,解除承包(租赁)合同的农场职工、农场村民(居民)、其他个人、企业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者给予安置补助;

2.承包(租赁)期已到期的,仍在继续经营管理的,经农场核实后,对被收回土地后失地人员仍为农场职工或下岗待落实政策的收回土地后失地人员给予安置补助;

3.登记在册的责任田经农场核实后,承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解除承包(租赁)合同的责任田土地使用者给予安置补偿;

4.承包(租赁)期已到期的,仍在继续经营管理的,对已转制职工落实转制政策或退职职工、其他个人、企业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者不给予安置补助;

5.未经批准及未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擅自种植或经营活动的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按“谁投入,谁受益”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1.由原农场购买或种植、建设投入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原华侨农场所有;

2.农场职工、农场村民(居民)、其他个人、企业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者投入种植或建设归投入者所有。

第四条 收回土地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7〕77号)以及参照蕉岭县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回地上附着物确定

1.收回土地红线图内的地上物,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进行登记,由实施部门进行确认;

2.拆迁房屋的丈量及测绘工作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并以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拆迁面积依据。

第六条 各项补偿费的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华侨农场经华侨农场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支付给农场失地村民(居民)进行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三)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全额支付给地上物的所有者。

(四)其他费用按国家或省规定标准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收回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建、抢修的;

(二)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收回国有土地程序

(一)依据《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对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拟收回的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开展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收回范围、土地现状、收回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收回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生产队、办事处等农场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收回华侨农场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三)多数被收回华侨农场相关权利人认为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 凡已签订补偿协议并已补偿到位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完毕,并交付该土地,逾期未处理或未处理完的,将由收回土地实施单位组织进行清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梅州市蕉华管理区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蕉华区字〔2011〕21号)、梅州市蕉华管理区文件《关于印发梅州市蕉华管理区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蕉华区[2011]32号)、《关于调整征收坟墓补偿标准的通知》(蕉华区字[201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收回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国有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docx

2、《蕉岭县人民政府收回广东省蕉岭华侨农 场国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