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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蕉岭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19-06-26 10:33:3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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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201914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蕉岭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9625


蕉岭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2019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蕉岭县振兴发展,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蕉岭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蕉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县规委会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县规委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县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县规委会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政府委员包括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由主任委员(1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县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分管副县长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同志,以及蕉城镇人民政府、长潭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规委会视审议项目所需,邀请相关部门作为列席单位。

(二)专家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地理、生态、园林、水利、环境、艺术、文化、旅游、经济、消防、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县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以及办公室。

(一)专家委员会是县规委会下设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由县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协调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同志、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政府委员(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蕉城镇政府、长潭镇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专家委员组成。

(二)县规委会根据需要聘任资深专家组成县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受县规委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县规委会或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视实际需要,顾问小组可采取到场参会、书面答复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专家顾问小组成员及专家委员由县政府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三)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县自然资源局年度部门预算。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4名,分别由协调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同志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县规委会会议为县规委会会议的最高形式,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城市重点地区或较大规模的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0.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工业项目原则上不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石窟河两岸、城市主干道等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其他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设计方案;

县级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

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用地面积0.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广场等设计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项目。

(六)县规委会章程的修改。

(七)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和县规委会主任委员确定的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县规委会的授权,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对于需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当先提交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除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经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再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用地面积在0.3-0.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石窟河两岸、城市主干道道路等城市重点地段的一般建筑工程;

建筑规模0.5-1.0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用地面积0.3-0.5万平方米的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用地面积0.2-0.5万平方米的广场规划设计方案;

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园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

7.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

(二)县政府和县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作为县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县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规委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二)负责县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县规委会委员的聘任、增补、取消、换届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县政府和县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九条 县规委会会议的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三)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

(四)政府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会议第一会议人;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县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五)会议程序。

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并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单位列席;

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议题的申请部门提供,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

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县规委会办公室检查并通报与会人数是否符合议事制度要求,同时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

与会委员结合会议材料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逐项进行表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各委员应明确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

(六)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结果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

(七)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业主单位或申报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审议不通过的,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政府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会议第一会议人;参会的专家委员应不少于3名,根据需要可邀请议题相关部门出席会议。

(三)会议召开时间、次数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议题情况确定。

(四)会议程序。

根据需要,可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会前踏勘;

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至少提前2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至各委员;

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议题的申请部门提供,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

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县规委会办公室检查并通报与会人数是否符合议事制度要求,同时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

与会委员结合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逐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五)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与会委员意见整理成会议意见或纪要,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

(六)经审议通过不需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项目,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其他议事工作要求。

(一)县规委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其本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向县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或县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县规委会办公室会前应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

(二)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旁听、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内容和技术要求,并答疑。

(三)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如适宜公开,也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四)县规委会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资料会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秘密的会议资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五)县规委会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会议材料与会议纪要加盖县规委会办公室印章后报送一份给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以备督查。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县规委会确定的事项抓好规划审批、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聘任和职责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委员由县政府聘任。县规委会换届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熟悉蕉岭县情况,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具有蕉岭县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县工作与居住;

(二)关心蕉岭县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四条 政府委员的产生。

政府委员代表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县政府审查。

(二)推选名单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县主要新闻媒体或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县规委会办公室应在3个月内按程序进行增补。增补方案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县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四)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县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专家委员、公众代表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累计两次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五次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五年内不再聘任。

第十七条 县规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并具有议事权、表决权;

(二)参加县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县规委会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四)对县规委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八条 县规委会委员的责任:

(一)委员应向公共利益负责,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五)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财物;

(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七)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及议题信息。

第十九条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形势发展需修改县规委会章程或制订相关细则,须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县规委会会议讨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后方能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及工作细则须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蕉岭县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章程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