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GS-2018-012
蕉府〔201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业经2018年7月1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市场发展,明确银行贷款风险防范职责和抵押物处置权限及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金融债权安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符合《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四条 银行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由银行自主追加借款人其他有效资产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处置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符合不良贷款界定的,银行有权按照贷款协议对借款人的抵押资产进行依法处置。
第六条 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置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权益:
(一)流转交易。承贷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商定,在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在不损害原承包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由承贷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二)村级处置。根据《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经营权抵押+村级基金担保”“三方”协议书》约定,借款人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所在村村委会处置。在“村级基金”履行了贷款本息实际损失的50%代偿后,有权采取出租、代耕、流转他人承包等形式处置借款人所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收益包括地上和地下附着物折值50%偿还“村级基金”代偿部分,50%偿还承贷金融机构应追偿部分,直至全部偿还清楚。如偿还“村级基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清楚后仍有超出部分则归借款人。
(三)中介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如果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担保公司)反担保获得贷款的,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由提供反担保的中介机构处置。中介机构在履行了代偿所担保借款额后,与借款人、村委会协商处置借款人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由中介机构优先受偿。
(四)协商收购。与村委会、中介组织协商,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按基准价格收购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五)仲裁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或与村委会、中介组织等协商后达不到贷款清偿目的的,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处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权益所得价款,银行可以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八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满后,应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