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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蕉岭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8-06-07 16:01:2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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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GS-2018-010

蕉府〔201820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蕉岭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20185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工商务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531


蕉岭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以下企业全部指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开展实体经济招商引资工作,对新办企业和经营中的企业及其新上项目,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从2018年起按全省统一部署的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规定征收车船税。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地税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县国税局;负责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2017101日起至201812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自201812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牵头单位:县地税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要根据我县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政策明确的我县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州南沙(蕉岭)产业转移园管委会)

对由科工商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我县发展战略格局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绿色建材产业、长寿健康产业制造类项目,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可按84/平方米确定出让底价。当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时,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

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积极发展制造业,争取市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县的用地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出台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至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认真落实省扩大售电侧改革政策,2018年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降为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用电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用户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分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中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蕉岭供电局)

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降低我县销售电价。(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单位:蕉岭供电局)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我县辖区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按照我县政策执行:一是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蕉岭县境内,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二是对拟上市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规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蕉岭县境内,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中小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主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三是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蕉岭县境内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四是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且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金融局;负责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

我县于2015年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目前基金合作银行有邮储银行及广发银行2家银行,基金规模2345万元。基金操作办法按照《印发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蕉府办〔201513号)执行,企业先申请进入中小微企业池,由合作银行对池内企业贷款,通过基金担保企业获得贷款额度增大。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市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用好政策,充分享受市融资增信政策支持;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充分享受我县先进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专项资金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

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县工商和质监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进一步清理、减免县及县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在省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我县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牵头单位:县编办;负责单位:县科工商务局)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县编办)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科工商务局)

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和鼓励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我县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20182020年,县财政将积极筹措资金,对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方面的投融资予以重点支持,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20182020年,县财政在整合现有产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以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实际,科学设置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扶持项目,确保政策资源能有效推动我县实体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政策扶持精准度。(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20182020年,对工业企业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的5%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对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

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企业,以及其他传统产业重点企业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的,按其新设备购置额的2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对企业通过购买单体机器人或智能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购置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

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十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20182020年,对被认定为市级双创的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20182020年,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双创基地,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10%的比例优先给予奖励支持,单一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

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充分挖掘和培育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与团队,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释放创新创业主体活力。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

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加强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的服务。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牵头单位按附件要求每季度汇报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家数、降低多少成本等,落实情况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县科工商务局汇总。由县科工商务局汇总后报县政府督办室,县政府督办室将落实情况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县政府视情况对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同时废止《蕉岭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蕉府〔20104号)、《印发蕉岭县企业股改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蕉府〔201344号)、《印发蕉岭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蕉府办明电〔201536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蕉府办〔201724号)。到期后根据省、市出台的新政策和县里的新形势进行适当修订后,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附件: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