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8-11 16:59:03 |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的通告 | |
文 号:蕉府通〔2016〕1号 | 主 题 词: |
蕉府通〔2016〕1号
为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维护国家和烟叶种植者的利益,确保完成我县烟叶收购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的规定精神,凡我县辖区范围内的烤烟均由广东烟草梅州市有限公司蕉岭县分公司统一收购和调拨。
二、各镇人民政府、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烟草专卖的政策、规定,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维护国家利益。烟叶种植者要自觉把按合同种植的烟叶卖给国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三、切实加强烟叶收购秩序的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烟叶,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烟草、公安、工商、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烟叶产区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烟叶专卖管理工作。凡运输烟叶,必须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或烟叶调拨证明,方可承运。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检举揭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阻挠、辱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人员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6月15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