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8-16 9:45:34 |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蕉府〔2016〕14号 | 主 题 词: |
蕉府〔2016〕14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县本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二、关于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
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款规定应退回的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县本级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清算拨付到位后统一发放。
原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的记账利率与实际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县财政负担。
三、关于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我县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所属单位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附件:梅市府〔2016〕8号--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doc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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