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GS-2018-017
蕉府办〔201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丝苗米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2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蕉岭县丝苗米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蕉岭县丝苗米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财政资金正确投向、投量、确保投效,使资金使用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2018〕126号)、《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粤农农规〔2018〕1号)和《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粤农农规〔201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蕉岭县丝苗米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项目是指《蕉岭县丝苗米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2018-2020年)》当年规划的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2018年省级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现代农业产业园)第二批下达至我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牵头实施主体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拨付、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审定实施主体建设方案、督促落实和绩效评价、指导和建设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补助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进行审计。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产业园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产业园内以水稻产业为主,全年丝苗米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
第十条 补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信誉,失信单位及法人、自然人不列入本项目补助范围;
(二)涉及基地、厂房等项目建设的单位,需具备合法合规的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
(三)具有良好的产业带动效益。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额度与拨付。补助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资金拨付按《蕉岭县丝苗米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专户管理协议书》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按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2018﹞126号)和《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粤农农规〔2018〕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农业局指导下,由牵头实施主体制定蕉岭县丝苗米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使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目标:围绕一个产业、一个园区,按照“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实现产业园规划合理,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5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了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5%以上;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十四条 产业园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做强富民兴村特色产业。
(二)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支持农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农村科技特派员为产业园服务,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现代设施装备配套加速应用的集成区。
(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产业园建设与乡村休闲旅游及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打造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
(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产业园与小农户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返乡进入农业产业园创业创新,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解化区。
(五)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核心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质量兴农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六)建设乡村振兴的样板区。围绕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重塑新型城乡关系,率先在产业园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重点用于补短板、强弱项,结合当地实际支持农业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信息支撑、专家团队服务、公共区域品牌、货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购买土地扶持,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及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按照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育秧大棚、节水灌溉、机械设备、产业园核心区公共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备设施建设按1:1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产业园区特别是核心区和各企业种植基地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按亩/年租金20%补助,补助时间限定3年(2018—2020年)。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大米生产加工厂房设备设施、烘干储藏、冷库配送升级改造等可补部分按1:1给予补助。
1.加工补助:大米生产加工厂房(单层地上部分建筑含厂房地板硬底化)、加工设备按1:1给予补助;
2.储藏设备设施等按1:1给予补助;
(四)科技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换、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等按1:1给予补助。
1.信息化补助:监控设备、电商硬件设备设施按1:1给予补助;
2.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按1:1给予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产业园主导产业蕉岭县丝苗米品牌宣传和打造地方特色区域公用品牌等给予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时间限定3年(2018~2020年),贷款贴息合同生效视为资金已使用。
(七)扶持做强做优农业龙头企业,对新获国家、省、市级重点农业类龙头企业(含扶贫、林业)授牌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扶持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新获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扶持农业品牌建设。
1.对新获得有国家“三品一标”资质机构认证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专利、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农产品、广东省十大名牌农产品、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扶持农业科技创新驱动。
1.新获国家、省、市级农业水稻类科技奖、农技推广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2.与省科研院校的合作新成立民营科研机构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1)项目建设采取先建后补的办法,即项目由实施主体自行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如实施主体有招投标项目建设的,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2)所有项目必须是新建或对老基地的完善和扩展;(3)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项目建设任务清单,依法依规制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县农业局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签约建设:实施主体单位与监管单位县农业局签订《项目实施协议》,项目承担单位先筹集资金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评审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包括竣工图纸及结算清单),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局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评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落实奖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给予一个月的时间整改,最多不超过3个月,重新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超过3个月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局对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实施主体使用资金的合规性,以及补助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当年度内资金使用率不低于30%(其中2018年度不低于20%),第二年年底前使用率不低于90%,第三年年底前全部使用完毕。各实施主体每季度末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牵头实施主体,牵头实施主体负责汇总,并于新季度开始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主体等报告。
第二十四条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方案,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局组织对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于产业园项目实施主体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程序取消其产业园建设资格并收回该项目的补助资金,并在全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通报,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建农业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产业园建设或补助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辖区内各镇、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