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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22 11:25:5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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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函〔2017104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1

关于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全县地名标志的统一设置和管理,实现全县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梅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对县城市内路、街、巷牌管理权限和职责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理顺地名标志管理体制

(一)镇、村名称地名标志由县民政局负责设置,镇名称地名标志由县民政局负责维护和更换,村名称地名标志由当地镇政府负责维护和更换。

(二)蕉城镇城区道、路、街、巷,命名、更名由住建局提出申请,送县民政局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后批转民政局、住建局、城综局备案,由城综局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三)村镇内的道、路、街、巷,命名、更名由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批后,由当地镇政府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四)门()编码名称标志的编制、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承办。

(五)其他名称标志按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由相关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地名标志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查现有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是否使用标准地名,对使用不标准地名的要及时整改。

二、加强宣传,做好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一)地名标志设置后,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

(二)地名标志是法定的公益设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自己管理权限和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做好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玷污、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对违反此规定的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镇人民政府、民政、住建、城综、国土、公安、工商、交通、文体旅游、供电、水利、电信、移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牌的,应当事先报县民政局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三、规范管理,建立地名标志档案

(一)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地名标志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对地名标志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使地名标志管理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地名标志档案中,门(楼)牌标志档案由公安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并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地名标志档案完整有效。

四、其他

2008110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蕉府办〔2008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