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办〔201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蕉岭县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蕉岭县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等要求,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剩余黄标车淘汰工作,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县于2014年实施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基础上,制定蕉岭县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通过进一步扩大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实现基本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黄标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不断改善蕉岭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二、限行对象
黄标车(即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除外。
三、禁止通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禁止通行区域为桂岭大道南、桂岭大道中、塔牌大道、镇山路、北街、西街、逢甲大道、蕉阳大道、中华大道、桃源东路、湖沟路、东湖路、桂岭大道南所包围的区域(详见附图)。
从2017年10月26日起,禁止黄标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四、实施步骤
禁止通行措施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阶段(2017年9月26日起)。
公示禁止通行区域和路段,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7年10月26日起)。
对违反上述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此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执法,严控冒黑烟车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部门职责
(一)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负责加强宣传和指导服务,组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机动车检测点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方便车主申领环保标志。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黄标车禁止通行路段完善禁行标志设施设置,积极实施黄标车电子抓拍执法,查处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黄标车。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出租车、客货车等营运黄标车车辆,避免营运黄标车在禁行区域行驶。
六、本方案自2017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图:蕉岭县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范围图.jpg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