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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5-04-29 11:26:3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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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5-4-29 11:26:32
名  称:印发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蕉府办〔2015〕6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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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5〕6号

印发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暂行)》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登记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相关规定”的要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规范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梅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蕉岭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发生的登记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蕉岭县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蕉岭县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养殖场、水面、农业种植基地、观光农业基地、家庭农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书》或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利益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达成抵押贷款意向或经济活动的意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权证材料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七条 抵押期限为主合同载明时限并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债权人所有。

第八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得办理权属变更业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办理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程序

(一)抵押登记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与权属认定;

(三)抵押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审核;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件的归集与保管;

(六)核发《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及抵押权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十五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书》;

(五)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资料;

(六)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变更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提前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履行完毕、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挂失、补办《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查询其有无办理抵押登记。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挂失。

第二十三条 在蕉岭县政府出资办理的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优先考虑已抵押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林木、作物、动物),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该保险项目的第一受益人。建立银行与保险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沟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暂行)

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操作规程(暂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暂行)》,促进土地融资业务的规范开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以下简称抵押登记)行为,现拟定登记操作暂行规程。

一、抵押登记种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岗位设置

设立受理岗,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权证实物与档案管理岗,其中,权证实物与档案管理岗必须单独设立,专人负责。

三、初始登记流程

(一)受理抵押登记事项的申请。由县政府指定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外服务的窗口受理。

(二)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重点要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书》中载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数量与申请中载明的数量是否相符。

(三)材料完备的,出具抵押登记受理书;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其应补充的材料。

(四)受理的,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上登记受理信息。

(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外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的,在受理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将申请与材料转递到审核岗位,由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人员接收,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上应记载流转时间与接收人员。

(六)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工作人员依照《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暂行)》具体负责审核材料的合规性。

(七)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应到实地查看土地情况,当面获取相关人员的意见,调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调查与走访必须两人一同进行,出具两人共同具名的、有明确办理意见的走访调查报告。该报告作为审批材料的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审批人员,同时纳入档案进行管理。

(八)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复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书》中载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品登记簿》上逐笔登记,核对无误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移交档案管理员管理。

(九)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确认登记,制作《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审批表》,提出意见呈部门负责人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十)审批获得通过的,由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填制《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未通过的,填制《不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通知书》,加盖公章后交受理岗。

(十一)受理岗在接到《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明书》或《不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通知书》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抵押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该证明书,并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中的领取栏上签字。

四、初始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要核查是否为初始登记,表格中相关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由本人签署的“与原件相符“并在签名处按指模;申请人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抵押贷款的意向书。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发放贷款的意向合同书,其上载明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土地上的附着物为抵押品。

(四)拟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载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数量、申请中载明的数量和权证实物应相符。

(五)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资料;

(六)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材料。

五、抵押变更登记流程

(一)受理抵押登记事项的申请。由县农业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窗口受理。

(二)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重点要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原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证明书》是否相符。

(三)材料完备的,出具抵押登记受理书;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其应补充的材料。

(四)受理的,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上登记受理信息。

(五)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的,在受理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将申请与材料转递到负责农村经济管理的业务部门,由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人员接收,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上应记载流转时间与接收人员。

(六)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审核材料的合规性,与变更的各利益关系人取得联系证实其同意变更意向;调取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的档案资料进行核对。

(七)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确认登记,制作《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审批表》,提出意见呈部门负责人或有权人审批。

(八)由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填制《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证明书》,加盖公章后交受理岗。同时将初始登记时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明书》、上一次变更时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证明书》原件移交档案管理员,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品登记簿》上记载相关已变更的要素。

(九)受理岗在接《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证明书》后,通知抵押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该证明书,并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中的领取栏上签字。

六、抵押变更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要核查是否为变更登记,表格中相关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由本人签署的“与原件相符“并在签名处按指模;申请人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贷款的展期、转换贷款主体、贷款处置、对应债权的变化证明材料。要求由出具材料的部门与个人加盖公章或留指模。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包括初始登记时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同一抵押行为办理第二次变更则无需提交该证明书)、上一次变更时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证明书》原件。

七、抵押注销登记流程

(一)受理抵押登记事项的申请。由县政府指定管理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窗口受理。

(二)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重点要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权因主债权履行完毕、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原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证明书》是否相符。

(三)材料完备的,出具抵押登记受理书;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其应补充的材料。

(四)受理的,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上登记受理信息。

(五)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的,在受理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将申请与材料转递到负责农村经济管理的业务部门,由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人员接收,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上应记载流转时间与接收人员。

(六)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审核材料的合规性,与变更的各利益关系人取得联系证实其已履行完毕;调取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的档案资料进行核对。

(七)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确认注销,制作《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审批表》,提出意见呈部门负责人同意审批。

(八)由资料审核与抵押登记岗填制《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注销证明书》,加盖公章后交受理岗。同时将初始登记时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明书》、上一次变更时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证明书》原件移交档案管理员,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品登记簿》上记载相关已变更的要素。

(九)受理岗在接《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注销证明书》后,通知抵押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该证明书,并在《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簿》中的领取栏上签字。

八、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要核查是否为注销登记,表格中相关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由本人签署的“与原件相符”并在签名处按指模;申请人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注销的证明材料。包括抵押权的主债权已履行完毕、主债权灭失、抵押权已实现、抵押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权灭失的证明材料。要求由出具材料的部门与个人加盖公章或留指模。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包括初始登记时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已办理过变更的无需提)、上一次变更时核发的《蕉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证明书》原件。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有责任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应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唯一性以及是否存在已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抵押权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益依法办理各项必要的手续。

(四)协助金融机构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档案进行核对。

(五)协助金融机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借款人商定,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在不损害原承包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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