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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5-10-10 15:59:29 |
名 称:印发蕉岭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蕉府办〔2015〕14号 | 主 题 词: |
蕉府办〔2015〕14号
印发蕉岭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蕉岭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和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财政局印发《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方案》(梅市民字〔2015〕32号)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
1、本县户籍人员(含蕉华管理区);
2、本县户籍人员在广东省内死亡且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的;
3、父或母为我县户籍人员所生六周岁以下未入户婴幼儿死亡的;
4、公安机关查验并出具证明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
(一)运尸费:县殡仪馆普通殡葬专用车在本县辖区内直接运送遗体到邻县火化场火化时的运尸费;
(二)火化费:遗体普通火化费(带纸棺或死者家属有特殊要求的另加收费);
(三)骨灰寄存费:三年内骨灰普通格位存放于县殡仪馆的寄存费;
(四)遗体消毒费;
(五)遗体存放:馆内存放不超过三天;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租用不超过24小时;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八)无名尸体所产生的遗体处理费。
三、办理程序
在接运遗体火化前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向县殡仪馆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村(居)委或公安机关、医院出具逝者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死者家属签名的不违规建坟保证书,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四)本县户籍人员在广东省内死亡且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的,可凭以上证明材料和当地殡仪馆开具的正式发票向我县殡仪馆报账,报账金额为我县现行的免收费用标准;低于我县免收费标准的,按实报价;享受了当地免收费待遇的,我县不予报账。
(五)关于6周岁以下未入户婴幼儿死亡的,应凭其父母户口簿(我县户籍)或身份证、结婚证、死亡婴幼儿出生证等复印件,以及医院、公安机关或村(居)委出具的婴幼儿死亡证明,给予享受免收殡葬基本服务费。如丧属无法提供死者户口簿、身份证的,应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予以办理。
(六)无名尸须由公安机关查验并出具证明予以办理。
四、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负责宣传我县殡葬改革惠民政策;负责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县财政局提供免收对象花名册和死亡证明材料及请款预算。
(二)县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做好核查和免收额的拨付工作。
(三)蕉华管理区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金额于每季度末划入蕉岭县殡仪馆账号。
(四)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安全治丧。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即日起实施。此方案内容与此前本级政府所下发的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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