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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6-06-30 17:04:4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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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6-6-30 17:04:46
名  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  号:蕉府办函〔2016〕16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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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函〔2016〕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调整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目前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调整投资计划而擅自建设的现象,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和筹资造成较大影响。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发改〔201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计划的通知》(梅市发改〔2015194号)及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计划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经县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的依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以县财政部门审核为准;项目因受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投资的和因设计变更或投资额超过批准的投资计划10%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以上,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县发改部门重新调整。

第二条 对调整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或政府融资的,须征求县财政部门对增加工程量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已明确的或上级专项资金的除外)。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概算由县财政局审查或评审,审定结果作为县发改局核定项目总概算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的项目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最高限额。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未经调整投资审批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

第四条 严格控制财政投资项目超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县发改局研究审核:

(一)对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等调整造成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总投资或中标价超过10%(含)以上的;

(二)因受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需部门协调的其他事项。

对以上情形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发改部门审核,县发改部门视项目调整情况,确定是否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召开协调会或发改部门牵头(或委托建设单位)召集监察、审计、住建、财政等行政监督部门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召开协调会研究确实,并按程序形成相关协调会议纪要后,由县发改部门出具调整文件。

第五条 向县发改部门申请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投资计划调整条件和申请提出时间要求:

(一)项目投资计划调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调整投资的;

2. 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的;

3. 投资项目概(预)算漏项及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的

4. 概(预)算完成时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物价涨幅大于10%的;

5. 其他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调整的。

(二)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投资计划必须在下列时间内提出:

1. 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提出;

2.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投资计划改变情况下,涉及调整部分及关联部分超过批准的投资计划10%或达到应招标标准以上的,应该立即停工,待核准调整投资计划后方可继续建设。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概(预)算书、设计、监理等单位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发改部门审核,县发改部门视项目调整情况,确定是否征求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县政府研究确定,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县发改部门出具调整文件。

第七条 根据《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一律不得支解工程,防止规避招投标。

第八条 各镇各单位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得随意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已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的项目,根据意向书约定的享受相关政策,在项目落地时不再重复享受县招商引资政策。

第九条 县发改部门应严格按照《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审批。未经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鉴于县级政府投资调整投资计划的复杂性,调整投资计划工作不纳入行政审批时限承诺。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向县发展改革局咨询解释。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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