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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7-07 09:59:1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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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6-7-7 9:59:10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办法的通知
文  号:蕉府办〔2016〕9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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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6〕9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

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

猪场拆除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畜牧兽医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7


蕉岭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办法


  为加快我县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退养步伐,参照毗邻县的做法和奖补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在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期间禁养区内应关闭拆除的养猪场和限养区内主动退养的养猪场。

  二、奖补标准及办法

  (一)为加快生猪养殖场(户)的拆除进度,提高养殖户在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期间自行拆除养殖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镇统一行动期间签订关闭拆除协议清空养殖场并自行拆除猪舍和管理房的奖补标准:

  1.砖混结构的管理房16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猪舍、砖木结构的猪舍及管理房120/平方米;土木结构的猪舍、管理房80/平方米。

  2.配套设施:沼气池每立方米20元、储粪棚每个200元、化尸池每个500元。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二)对证照齐全(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同时取得土地、环保、畜牧、工商等相关证照)的养殖场,在上述期限内拆除的猪舍可在奖补总额基础上(不含提前清栏补助部分)再上浮10%给予奖励补助。

  (三)生猪养殖场自行关闭但不拆除栏舍,去功能化清除所有生猪,拆除猪舍内隔墙、料槽等功能设施的,转产半年后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转产奖励补助。

(四)时间要求:我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从2016620日起至2016930日,重点整治广福镇、南镇、蕉城镇生猪养殖污染;第二批从2016720日起至20161031日,重点整治文福镇、新铺镇生猪养殖污染;第三批从2016820日起至20161130日,重点整治长潭镇、三圳镇、蓝坊镇生猪养殖污染。

(五)在各批次规定拆除时间前50天自愿关闭去功能化或拆除的生猪养殖户,并与镇签订转产协议,按猪舍面积分别再给予30/平方米或80/平方米的奖励补助;在各批次规定拆除时间前自愿关闭去功能化或拆除的生猪养殖户,并签订转产协议,按猪舍面积分别再给予20/平方米或60/平方米的奖励补助。

  (六)广福镇、南镇、蕉城镇在201661日至2016620日期间,自行关闭拆除的猪舍和管理房,其奖补标准按本奖补办法执行。各镇在各批次规定拆除时限后至20161231日前自行关闭拆除的,养猪户必须作出书面承诺,按时自行关闭拆除后,给予拆除补助,不予奖励;20161231日后仍未拆除的,由各镇政府申请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予奖补。

  三、限养区扶持政策

  1.为扶持鼓励退养户另谋出路,对201612月底前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猪舍完成转产的农户,可享受《蕉岭县生猪养殖场(户)整治转产专业扶持办法》(另行制订印发)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2. 限养区内规模以上升级改造能够达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的猪场,由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环保、财政、畜牧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设施建设的奖励:养殖栏舍320平方至米750平方米(即年出栏量年出栏250500头),补助2万元;养殖栏舍750平方米至1300平方米(即年出栏5001000头),补助3万元;养殖栏舍1300平方米至3900平方米(即年出栏10003000头),补助5万元;养殖栏舍3900平方米至6500平方米(即年出栏30005000头,补助10万元);养殖栏舍6500平方米(即年出栏5000头)以上,补助15万元;

  3. 限养区实现干清粪,安装干湿分离机且正常运行,给予补贴2500/台(套)。

  四、工作经费补助办法

  1.各镇工作业务经费。根据各镇整治行动工作组验收的实际拆除猪舍面积,在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突击期间,镇工作业务经费可按月予以预拨,其他时间根据完成情况年底予以结算、拨付,工作业务经费按6/平方米计算。

  2.村(居)委会工作业务经费。根据各镇整治行动工作组验收的实际拆除面积,在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突击期间,村工作业务经费可按月给予预拨,其他时间根据完成情况年底予以结算、拨付,工作业务经费按3/平方米计算。

  3. 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核拨。

  五、关闭拆除猪舍补助程序

  养殖户将已关闭、拆除的猪舍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到现场落实确认。通过养殖户、村委会、镇政府人员签字确认,进行公示无异后,由各政府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县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其他事项

  1. 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直接下拨至镇,由镇整治行动工作组监督使用。

  2.养殖场拆除认定标准以养殖场全部拆平为准(涉及权属问题需要保留四周墙体的均须在0.5米以下),验收时镇政府需提供养殖户与镇政府签订关闭拆除猪舍协议、平面示意图及拆除猪舍前后对比照片、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等完整的档案材料。

  3.经测绘公司测量且已建立一户一档的猪舍,关闭拆除后,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组以养殖户实际关闭拆除经测绘公司测量面积数现场核拨奖补资金。

  4.各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对辖区内每家猪场是否符合县政府奖补条件、目前有无养殖生猪、猪舍面积、奖补标准在本村范围内予经过镇、村二级签字二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有异议,应及时予以核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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