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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9-13 10:08:39 |
名 称:关于调整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蕉府办函〔2016〕46号 | 主 题 词: |
蕉府办函〔2016〕46号
关于调整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
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调整及资金清算的通知》(粤财教〔2016〕31号)精神,在参照2015年发放标准基础上,制订出我县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的发放标准。现将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我县2016年按照不低于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确定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其中:
1. 在距离县城区25公里以上的学校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30元,比2015年增加130元;
2. 在距离县城20公里以上25公里以下的学校工作3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比2015年增加110元;
3. 在距离县城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学校工作3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90元,比2015年增加90元;
4. 在距离县城10公里以下学校工作3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比2015年增加80元;
5. 在农村中小学和公立幼儿园工作未满3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比2015年增加50元。
二、发放时间
从2016年1月起执行。
三、发放对象
我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不含县城所在镇,下同)的学校(含高完中、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
四、相关规定
1. 县城学校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支教人员支教期间按每人每月47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2.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借调到县城学校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借调期间不发放岗位津贴。
3. 请病(事)假人员按实扣发岗位津贴:长病假人员不发放岗位津贴;请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月扣发,次年执行。
4. 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停发岗位津贴。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处分期间停发岗位津贴。
5. 县城所在镇学校教师调到农村学校任教,重新计算农村学校任教年限。外地调入或新招录人员,一律以调(进)入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时间为准计算农村学校任教年限。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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