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11-4 9:38:34 |
名 称:关于进一步规范蕉岭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蕉府办函〔2016〕64号 | 主 题 词: |
蕉府办函〔2016〕6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蕉岭县生猪养殖
污染整治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县自今年6月20日启动生猪养殖污染集中整治以来,各镇按照《蕉岭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蕉府办〔2016〕10号)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在工作推进中也存在把关不严格、程序不严谨等问题。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确认奖补对象。关闭拆除或“去功能化”的生猪养殖栏舍补助对象必须是各镇在养的栏舍和禁养区内的有猪舍内隔墙、料槽等功能设施的养殖栏舍。其它曾饲养过生猪而没有猪舍内隔墙、料槽等功能设施的,或仍有养殖功能设施而建筑物已明显损毁的,均不属于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补助对象。
各镇在《蕉岭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各批次启动集中整治行动之前已经第三方测绘公司测量的,可按《蕉岭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办法》(蕉府办〔2016〕9号)对已拆除的生猪养殖栏舍进行补偿。在集中整治行动启动后至2016年9月20日经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的生猪养殖栏舍,在2016年9月20日前已签约且已关闭拆除的,原则上需经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整治办,下同)确认;在 2016年9月20日前未签约或已签约且未关闭拆除的,其拆除前必须经县整治办工作人员现场确认。
二、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拆除猪舍或“去功能化”的补助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蕉岭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关闭拆除后的生猪栏舍补助资金额的计算必须以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依据,未经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的生猪养殖栏舍,关闭拆除后一律不予财政补助。
三、严格审核补测范围。自发文之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各镇仍有生猪在养户愿意关闭拆除养殖栏舍,或禁养区内业主愿意拆除有生猪养殖功能的空置栏舍,经县整治办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申请进行第三方测绘。未经县整治办工作人员现场确认的,一律不再进行测量。
四、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符合《蕉岭县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猪场拆除奖补办法》的要求,各镇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严格完善档案管理。各镇必须指定专人,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档案的管理,“一户一档”必须包括:第三方测绘面积、定位图及公示情况,签订关闭拆除协议,拆除栏舍前照片、拆除栏舍后现场验收照片,补偿现场认定表、补偿验收表、补偿公示等。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镇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把好关,切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县将设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失职必问责、问责必严的要求,加大问责力度,对群众举报在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中存在造假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查处。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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