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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16 17:29:5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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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7-2-16 17:29:52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蕉府办〔2017〕3号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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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办〔2017〕3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

监督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蕉岭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3


蕉岭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蕉岭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监督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广州市、属地市梅州市安排拨付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五是各级慈善机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定向捐赠的扶贫开发资金。

  第三条 相对贫困村开设共管账户,资金由村负责统筹;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由镇负责统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扶贫开发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产业扶贫。帮助相对贫困人口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包括:1.挖掘当地资源优势,打造特色优势产业。2.旅游扶贫开发,打造乡村旅游景点、线路。3“互联网+精准扶贫”,解决农产品销售难、农民融资难问题。4.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等项目形成资产,以分红或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二)劳动力就业扶贫。促进贫困户劳动力培训转移输出。包括:开展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三)社会保障扶贫。包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扶贫、教育文化扶贫。

  (四)金融扶贫。包括:1.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建立相对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益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3.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包括:1.村组道路建设。2.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微小型建设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3.农村环境卫生改善建设。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的开支、人员经费和项目前期费用等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十一)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由县政府直接领导,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扶贫开发局、当地镇政府作为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

  (一)由驻村团队和村两委干部对年度帮扶规划商定的项目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录,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确定上报项目,经帮扶单位审批,镇政府审定,上报县扶贫开发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最后由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二)工程完工后,由当地镇政府、驻村工作队共同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各村指定专人负责对各项报账材料进行整理完善,完善好后由驻村团队签名、村支部书记、工作队长共同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实行共管账户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规范管理、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产所属级次,分别由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八条 县扶贫开发局根据县政府批复的项目计划对财政资金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根据政府批复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镇财政结算服务中心账户,由各镇统筹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实施、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一)绩效目标。按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实施评价和检查。做到有依据、看得见、可检查。

  (二)单位自评。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申报时设计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设定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并在项目完成后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提交自评结果。

  (三)重点评价。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扶贫专项资金重点评价,及时向分管县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项目绩效评价。必要时,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县审计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计划外项目、超预算项目实行重点审计监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用、移用、挪用专项资金的,或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一律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省、梅州市、广州市有关帮扶单位提出的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上级文件执行,确保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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