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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7-4-21 9:39:06 |
名 称: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砖厂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蕉府办函〔2017〕23号 | 主 题 词: |
蕉府办函〔2017〕23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砖厂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蕉岭县砖厂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蕉岭县砖厂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推广节能建筑,实现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梅市府办会函〔2017〕22号),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被纳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确定为“禁止类”范围的砖厂进行全面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堵疏结合,关转并举的方针,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的责任体系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从快从严取缔非法砖厂。加强手续完善砖厂的执法监管,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职责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及时有效整治,着力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整治对象、目标
(一)整治对象。
全县所有砖厂,重点是《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中“禁止类”的小型砖厂,违规实心粘土砖或以“页岩砖”、“环保砖”等名义实际违规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砖厂,以及生产工艺设备落后、污染大的其他小型砖厂。
(二)整治目标。
1.对所有生产的实心粘土砖厂,立即予以取缔。
2.对以“页岩砖”或“环保砖”等其他名义违规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砖厂,责令停产整顿。
3.对所有手续完善砖厂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生产过程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限期整改。
4.按照相关政策对被取缔或关停但不具备转产条件的砖厂进行限期拆除,并进行土地垦复。
5.做好政策、技术等相关宣传工作,对有意向进行转产新型环保砖的企业,引导其转产。
对列入“关闭”或“限期治理”整治范围的砖厂,如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条件并符合规划、国土、环保要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在停产原有产品,拆除原砖厂烟囱、窑体、制砖机等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基础上转产符合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职责分工
全县开展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各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管理,联合执法,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各镇镇长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生产的实心粘土砖厂的取缔工作,同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计、排查、说明疏导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督促指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并将相关责任逐级落实到各村委会。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摸清辖区砖厂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整治工作。组织做好耐心细致的动员说服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砖厂自行“关、停、转”。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建立和完善砖厂整治工作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负责做好清理整治砖厂期间的正面新闻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报道整治行动,曝光违法行为。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砖厂用地的手续完善性,对违法用地、非法开采粘土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各个环节,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负责对建设项目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加强对全县砖厂排放污染物的监管,受理对砖厂环境污染的投诉、举报并查处。
(六)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审核全县砖厂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审核备案上报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和上报。
(七)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实施全县淘汰砖厂落后产能工作,依砖厂的工艺流程、产能等情况认定砖厂是否属于“禁止类”产业。
(八)县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监督砖厂安全生产情况,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砖厂进行取缔。
(九)县林业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砖厂和取土、毁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及各镇对各砖厂依法用工情况、工人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联合各镇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砖厂的监管,督促关停砖厂的业主做好工人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防止砖厂经营者扣押工人工资、煽动工人闹事等情况出现。
(十一)县工商和质监局:负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砖厂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十二)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法定职能部门依法强制关闭和拆除非法砖厂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对阻挠专项整治行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参与县督查工作。
(十三)县法制局:负责对整治工作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整治工作中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和由县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应诉事务。
(十四)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涉及专项行动的信访协调工作。
(十五)县财政局:对开展整治所需工作经费进行核定、拨付。
(十六)蕉岭供电局:负责对确定关闭取缔的非法砖厂及时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严禁私拉乱接,防止死灰复燃。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杞文(县政府副县长、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刘文龙(县府办副主任)
张永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威海(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管煌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刘红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谢广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丘 伟(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徐永岭(县科工商务局局长)
古剑清(县市场安全监管局局长)
江庆昌(县法制局局长)
林 威(县信访局局长)
刘碧华(县工商和质监局局长)
刘淼泰(蕉岭供电局局长)
赖仕锋(县公安局副局长)
丘新强(县环保局副局长)
张 生(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黄 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
林国俊(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
徐伟彬(蕉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郑康文(新铺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辉(长潭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艳辉(三圳镇人民政府镇长)
谢 刚(文福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城庆(广福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敦权(蓝坊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洪星(南磜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现场核查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林国俊同志兼任。现场核查组由各镇、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检查证照、手续、工艺、产能、规划具体情况,分别形成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各镇要成立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砖厂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完成砖厂整治任务。
(二)有序推进,限期整治。
1.宣传教育和登记造册。(2017年3月31日前)
(1)各镇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方式,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禁实”地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等政策规定。各镇要做好相关镇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强与砖厂业主的沟通联系,耐心解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并通知“取缔关闭”类别的粘土砖厂企业必须在2017年3月31日前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拆除砖厂生产设备,分流从业人员,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耕复种,主动向当地政府申请关闭取缔检查验收。凡属“限期改造”类砖厂企业必须在2017年3月31日前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当地政府报请限期改造申请,并经蕉岭县人民政府批准。
(2)各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砖厂进行调查和登记备案,并将有关资料送县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砖厂的厂址位置、各种证照的持有情况、使用的矿产资源种类、采掘地及生产用地面积、土地来源、产品类型及产量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和登记造册。
2.确认整治意见并组织实施。(2017年4月30日前)
根据各镇上报的砖厂有关资料,县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勘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审核意见,经县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对每一家砖厂分别作出“取缔”、“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或“正常生产”意见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直部门及属地镇(场)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3.全面完成整治目标任务。(2017年5月31日前)
县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政府对砖厂作出的“取缔”、“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或“正常生产”意见,组织属地镇和相关部门对所有被纳入范围的砖厂开展整治。对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关闭取缔而拒不按期执行的,依法强制关闭取缔,属地镇组织人力,拆除生产设备、设施,扣押违法生产原材料和产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实现。2017年5月31日前,各镇全面完成辖区所有砖厂的整治工作。
各镇完成砖厂整治目标任务的总结材料于2017年5月31日前送县砖厂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4.总结验收。(2017年6月20日)
县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2017年6月20日前对各镇开展砖厂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7年6月20日前上报县府办。
5.巩固成果与完善管理。(2017年6月30前)
各镇对辖区内的全部砖厂建立管理档案,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通过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切实防止已被取缔或关闭的砖厂死灰复燃,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对已被取缔或关闭但不具备转产条件的砖厂应及时组织清理拆除,并进行土地复垦。
要积极借助群众和各种新闻媒体的力量,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砖厂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全面落实整治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户外广告、宣传栏等宣传模式,全方位宣传砖厂整治工作,曝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新风尚,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定期协调、督察”工作机制,加强整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整治相关工作。县府办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为确保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整治工作滞后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
确定为我县“禁止类”的建材产业目录
《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
确定为我县“禁止类”的建材产业目录
禁止类
1.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2.普通挤砖机
3.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
4.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5.1000型普通切条机
6.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7.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8.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9.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0.人工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1.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2.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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