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蕉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蕉岭县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蕉岭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 (1)县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运输,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和重要物资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油品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环境应急救援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应急粮食和食油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粮油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粮油的及时供应。 (3)县科工商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应急通信保障。 (4)县公安局: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运输等工作;负责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进行疏散撤离;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运输等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组织协调污染区域内人员安置、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指挥调度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县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9)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 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影响市区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区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相关工作;负责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3)县水务局: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联系水文监测机构做好水文监测工作,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采取水量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保障供水水源安全;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负责城市应急饮用水源调度。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由责任者负责损害赔偿和开展农业生态修复;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农作物、畜禽、渔业等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农作物、畜禽、渔业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农、渔业的生产恢复。 (15)县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的物种保护与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陆生生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陆生生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监测预警工作,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与中毒人员检测医治等相关应急措施,对污染区域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 (17)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舆情引导工作。 (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救援力量消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19)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力量实施灭火、施救等工作,对易燃物品、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性扑救,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负责火灾原因调查。 (20)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 (22)蕉岭县供水服务中心:参与影响城区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根据县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各镇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并接受县有关单位的应急业务指导。 2.4 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应急专家组,聘请有关单位专家组成,参与应急工作,指导处置事件,为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监测 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对本辖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3.1.2 预警 3.1.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1.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1.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 (5)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2.2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县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逐级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县造成重大危害,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逐级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县造成较重危害,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县造成危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指挥部及时跟进事件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3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并由现场指挥官指定1名现场信息报告员,负责向本级政府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危险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4响应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2.4.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2.4.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3.2.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5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3.3.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3.4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消防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请求珠三角城市、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周边县生态环境部门支援,派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民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4.6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4.7 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4.8 技术保障 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备。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4.9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有序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4.10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 4.11 电力保障 蕉岭供电局负责协助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电力保障。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县环保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3)本预案由蕉岭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4)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蕉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蕉府办函〔2021〕51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县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2.1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2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2.3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2.4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7.2.5 应急保障组 (1)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2.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7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2.8 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牵头,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7.3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公室电话 | 值班室电话 | 传真电话 | 1 | 县委宣传部 | 7873795 | | 7873795 | 2 | 县发展改革局 | 7872794 | | 7875039 | 3 |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 | 7875479 | 7873481 | 7875479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公室电话 | 值班室电话 | 传真电话 | 4 | 县公安局 | 7182337 | 7872121 | 7879461 | 5 | 县民政局 | 7888319 | 7888315 | 7888319 | 6 | 县应急管理局 | 7873831 | 7873831 | 7873831 | 7 | 县司法局 | 7883813 | 7883813 | 7883813 | 8 | 县财政局 | 7873693 | 7873823 | 7877534 | 9 | 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 | 7884829 | 7883052 | 7884829 | 10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7866686 | 7866896 | 7866686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7872884 | 7872884 | 7872884 | 12 | 县水务局 | 7883759 | 7881493 | 7884122 | 13 | 县农业农村局 | 7866068 | 7866068 | 7866712 | 14 | 县林业局 | 7186829 | 7872726 | 7186826 | 15 | 县卫生健康局 | 7879649 | 7867008 | 7873707 | 16 |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7865838 | 7865086 | 7865282 | 17 | 县市场监管局 | 7186383 | 7186385 | 7186383 | 1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7885119 | | 7885119 | 19 | 县气象局 | 7872858 | 7872858 | 7872858 | 20 | 县自然资源局 | 7188833 | 7188883 | 7188892 | 21 | 蕉岭县供水服务中心 | 7883491 | 7883491 | 7883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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