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 修订)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 27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5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2016年1月19日修订)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执业登记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校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校验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 修订)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 27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5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9 号公布 2016 年 1 月 19 日修订) |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变更登记结果信息 |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注销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政府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 修订)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 27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5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9 号公布 2016 年 1 月 19 日修订)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 2009 年 8 月27 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 2009 年 8 月27 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变更结果信息 |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重新注册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 2009 年 8 月27 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0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对病残孩的医学鉴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十九条2.《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鉴定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1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再 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 2009 年 8 月27 日修正)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6 号) |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2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变更)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变更结果信息 |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3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补办)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 2009 年 8 月27 日修正)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6 号)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补办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4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注销)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5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6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重新注册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7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变更注册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8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结果信息 注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9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审查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0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1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2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3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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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4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延续)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5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注销)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6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第三十二条 |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7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第三十二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 2017 年 11 月 4 日修正)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9 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8 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 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部 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 2 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8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核发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政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 | |||||||||||||
过程信息 | |||||||||||||
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9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放射诊疗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九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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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0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七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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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校验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1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七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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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改)【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19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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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八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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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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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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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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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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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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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2)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3)设有完备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有有效的水源污染或水质突然恶化应急处理预案。2.办理地点:梅州市蕉岭县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1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除法定假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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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 |||||||||||||
受理和立案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 | √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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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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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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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009 年 8月 27 日修正)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修 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3 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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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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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七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009 年 8月27日修正)【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 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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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医疗机构未 按照规定报告 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7 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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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 4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009 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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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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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8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无证从事婚 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或者 医学技术鉴定 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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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9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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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50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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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51 | 02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医疗机构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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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52 | 04行政征收类事项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理机构 | |||||||||||||
咨询电话:0753-7882322、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 |||||||||||||
53 | 05行政奖励类事项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材料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
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0753-7882322、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 |||||||||||||
54 | 05行政奖励类事项 |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第三十三条2.《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第三条[粤府办[2004]27号]3.《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4〕2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材料 | |||||||||||||
受理范围及条件:符合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的下列人员: | |||||||||||||
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0753-7882322、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 |||||||||||||
55 | 05行政奖励类事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材料 | |||||||||||||
受理范围及条件: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 |||||||||||||
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 | |||||||||||||
咨询电话:0753-7882322、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 |||||||||||||
56 | 05行政奖励类事项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材料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
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0753-7882322、监督投诉电话:0753-12345 | |||||||||||||
57 | 06行政检查类事项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 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检查计划及方案 | |||||||||||||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 |||||||||||||
58 | 06行政检查类事项 | 对公共场所、 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检查计划及方案 | |||||||||||||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 |||||||||||||
59 | 10行政备案类事项 | 生育登记服务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 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办事指南 | |||||||||||||
60 | 10行政备案类事项 | 义诊活动备案(权限内)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 | |||||||||||||
义诊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等信息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7882322 | |||||||||||||
61 |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大型医用装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申请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服务对象 | |||||||||||||
服务机构信息 | |||||||||||||
服务项目和内容 | |||||||||||||
服务流程 | |||||||||||||
服务要求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12345投诉热线) | |||||||||||||
62 |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共蕉岭县委办公室、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中共蕉岭县委办公室、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服务对象 | |||||||||||||
服务机构信息 | |||||||||||||
服务项目和内容 | |||||||||||||
服务流程 | |||||||||||||
服务要求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7875947 | |||||||||||||
63 |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服务对象: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 | |||||||||||||
服务机构信息: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 | |||||||||||||
服务项目和内容 | |||||||||||||
服务流程 | |||||||||||||
服务要求: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叶酸服用率达到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70%。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7875947 | |||||||||||||
64 |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6〕894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新划入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 版)》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6〕894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新划入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 版)》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服务对象: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新婚夫妇、已婚待 孕夫妇、准备生育二孩的夫妇及流动人口; 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 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 |||||||||||||
服务机构信息: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镇卫生院 | |||||||||||||
服务项目和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 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 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19 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 查服务。 | |||||||||||||
服务流程 | |||||||||||||
服务要求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7875947 | |||||||||||||
65 |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农村妇女“两 癌”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粤卫函[2017]602号、梅市卫函[2017]358号、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服务对象:全县35-64周岁的蕉岭县户籍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江门市的90个欠发达县(市、区)在我县常住的广东户籍妇女,优先保障农村妇女及城市生活困难妇女享受免费检查。 | |||||||||||||
服务机构信息 | |||||||||||||
服务项目和内容 | |||||||||||||
服务流程 | |||||||||||||
服务要求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7875947 | |||||||||||||
66 |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预防接种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服务对象 | |||||||||||||
服务机构信息 | |||||||||||||
服务项目和内容 | |||||||||||||
服务流程 | |||||||||||||
服务要求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7875947 | |||||||||||||
67 | 11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服务对象 | |||||||||||||
服务机构信息 | |||||||||||||
服务项目和内容 | |||||||||||||
服务流程 | |||||||||||||
服务要求 | |||||||||||||
投诉举报电话:0753-78759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