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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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检查 | 1.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蕉岭县桂岭大道中194号蕉岭县民政局 2.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0753-7888311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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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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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低生活保障 | 办事指南 |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低保每人每月772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532元 2.办理条件: 1)具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④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3.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个人书面申请; 2)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办理流程: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交省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2)初审。镇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或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后,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蕉岭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低保,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发放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镇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每月通过银行拨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5.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 1)受理单位:蕉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联系方式:0753-7888311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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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批信息 | 1.低保人员名单 2.身份证号 3.联系方式 4.救助金额 5.拨付时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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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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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事指南 |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236元,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52元 2.办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个人书面申请,证明材料; 2)填写《广东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办理流程: 1)申请。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交省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2)初审。镇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或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后,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蕉岭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镇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特困供养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每月通过银行拨付给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人员按月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5.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 1)受理单位:蕉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联系方式:0753-7888311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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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批信息 | 1.特困人员名单 2.身份证号 3.联系方式 4.救助金额 5.拨付时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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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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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事指南 | 1.临时救助标准按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立,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算。 2.办理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3.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个人书面申请,证明材料,银行存折复印件; 2)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调查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4.办理流程: 1)申请。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镇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后,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蕉岭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镇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受理单位、时间及联系方式: 1)受理单位:蕉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联系方式:0753-7888311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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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审核审批信息 | 1.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2.身份证号 3.联系方式 4.救助金额 5.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蕉岭县民政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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