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 办理条件 | 受理单位 | 所需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三级项目(申请理由) | 收费依据 | 标准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1 | 出生登记1项 | 出生登记 | 出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随母或随父;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小孩;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小孩登记户口;补报往年出生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县户籍居民所生育的小孩,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登记入户。 | 派出所 |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能够说明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注: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判决书;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 |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属权限范围内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1、1周岁以下出生登记(含1周岁、非婚生育)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1周岁以上3周岁以下出生登记(含非婚生育),由派出所窗口受理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所领导在作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3、3周岁以上出生登记(含非婚生育),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呈报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级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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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养登记1项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 弃婴入户;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入户 | 我县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派出所 | 一、弃婴(弃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原件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 3、福利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的复印件); 4、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相关查询对比纪录。 二、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福利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的复印件); 3、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4、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相关查询对比纪录。 |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派出所5个工作日内)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拟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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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销登记2项 | 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 | 衰老死亡、各种疾病死亡等) |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派出所 | 死亡人员关系人(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村居委调查证明)。 |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手续。 |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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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现役注销 | 参军、服兵役 | 本县户籍居民应征服现役或入读军校的 | 派出所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征入伍通知书(入伍介绍信)或军校录取通知书 |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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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正4项 | 姓名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一)被收养的小孩;(二)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三)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四)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五)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六)名字文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七)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八)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如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 派出所 | 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1、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若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如有)现场签名确认(形成协议书);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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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生日期更正 | 出生日期更正 |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有原始凭证的 | 派出所 | 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 (注:1、未成年人变更出生日期的,还需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若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的,需经组织认定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才可更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2)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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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族变更更正 | 民族变更更正 | 20周岁以内的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 派出所 |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城级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5、未成年人变更民族成份的,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6、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 拟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不收费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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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性别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 | 派出所 |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国内三甲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6、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 拟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不收费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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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迁入3项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录用、调动人员 | 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干部调动;招干;驻当地办事机构干部、职工调动;建制迁移干部、职工调动;解聘开除;高技能人才 | 经市县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经批准的先落户后就业人员,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 派出所 |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等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由上述部门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属录用、招聘、调动、先落户后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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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购房、自建房 | 购房、自建房 | 凡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合法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商品房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落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商品房转让的,必须完成过户手续,取得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 派出所 | 申请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2)属银行按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3)属实际居住的自建房,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属合资建造的,提供房屋产权分割公证材料。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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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直系亲属投靠 | 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随迁 | 被投靠方属我县户口,在我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 派出所 | 申请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辖区派出所出具走访调查报告 (注:属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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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迁出2项 | 非一站式迁出 | 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 拟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并已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 派出所 | 1、《准予迁入证明》(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除外)。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迁出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4、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准予迁入证明》(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除外)。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迁出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4、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符合迁出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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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站式迁出 | 系统核准迁出 | 符合省内户口迁移(含市内、省内跨市迁移)一站式办理的 | 派出所 | 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本地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户口迁移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迁出地公安机关发送迁出核准信息(如有户主变更申请的,包含户主变更受理信息);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受理单位。 | 核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允许迁出的,作迁出注销,打印《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并盖章,扫描录入系统,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归档;不允许迁出的,说明理由。对有户主变更的,要先根据迁入地录入的变更受理信息进行户主变更操作。 | 符合迁出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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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居民身份证4项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自愿申领,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代证换领二代证)、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请领取、华侨回国定居申请领取、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领取、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首次申请领取 | 镇级 |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4、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办理居民身份证,领取《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受理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只需在表上签名确认)。 3、约需40日后制好证件。 4、如需申请快递领取的,要登记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申请快递。 | 选择邮政部门速递30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采用其他方式领取证件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收证人 | 不收费 | 不收费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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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主项变更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换领)。 | 镇级 |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4、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说明:申请人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主动将原证交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办理居民身份证,领取《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受理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只需在表上签名确认)。 3、约需40日后制好证件。 4、如需申请快递领取的,要登记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申请快递。 | 选择邮政部门速递30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采用其他方式领取证件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收证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粤价[2004]24号 | 换领20元补领40元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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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 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补领)。 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居住本地、有《居住证》或就学证明的外省居民;非重号人员;根据条件可全国人口库中查到状态为未注销记录、可查询到全国身份证库该人身份证记录;最新身份证中的地址信息与部人口库中的地址信息应保持一致。 | 镇级 | 1、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流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的,可提供流管机构核验过的居住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3、本人的《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4、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换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5、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注: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临时身份证须到户籍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不能在居住地办理。 |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办理居民身份证,领取《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3、约需60日后制好证件。 4、如需申请快递领取的,要登记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申请快递。 | 选择邮政部门速递30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采用其他方式领取证件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收证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粤价[2004]24号 | 换领20元/证 补领40元/证 | 《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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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 本县户籍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身份证明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 县级 | 1、《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提供原件验证,不收缴)。 | 1、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2、3个工作日后到受理单位领取。 | 3个工作日内 | 粤价[2004]24号 | 10元/证 |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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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居住证业务4项 | 申报居住登记 |
| 外省户籍居民和在本省跨地级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注: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 镇级 |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注:“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居住地住址证明”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1.受理审核。 (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户口所在地,判断是否属于跨地级以上市流动人口。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如已录入系统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2)自助申报。通过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的,申报信息流转至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系统即时以待办任务方式告知受理机构人员,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2.登记打印 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居住相关信息,完成居住登记。 窗口受理的,当场打印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自助申报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辖内受理机构领取居住登记凭证。 | 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户口所在地,判断是否属于跨地级以上市流动人口。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居住相关信息,完成居住登记。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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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申领居住证 |
| 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注:“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 镇级 |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申领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相片回执;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回执。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注:“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居住地住址证明”,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凭持证人居住证和直系关系证明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出生不满一年的婴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在父(母)的居住证登记中登记生育情况,与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 1.受理 (1)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 查询“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定申领人是否已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 ①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已满半年,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可以申办居住证。 ②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时间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 ③属于已在其他地市居住登记信息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注销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记信息。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④未登记居住登记的,需先办理居住登记,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⑤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的,可以办理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对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需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对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交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满半年的住宿证明,受理单位通过查询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进行核实。 (2)查验材料。当场审核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受理机关将进一步核实其居住登记信息是否虚假,如果属于虚假情况,一并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3)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工作人员查询是否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申请人可以用原证件免费擦写,重新办理居住证的需收取20元工本费。 (4)发放凭证。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核实 工作人员核实申领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核实无误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3.签发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4.制证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 5.分发 制证单位将制好证件按照受理单位进行分发。 6.发放 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 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 1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不收费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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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居住证补领、换领 |
| 1.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2.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 镇级 |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受理 (1)核定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如果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如属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告知其按申领居住证办理。 (2)收取工本费。 (3)发放凭证。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签发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3.制证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的居住证沿用原居住证期限信息,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居住证期限信息使用实际签发日期信息。 4.分发 制证单位将制好证件按照受理单位进行分发。 5.发放 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和原居住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 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 10个工作日内 |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 | 20元/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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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居住证签注 |
|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 | 镇级 | 1.居住证; 2.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 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中止状态。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的,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居住证不能办理签注。 | 1.受理 查询“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居住证是否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 (1)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予以办理居住证签注。 (2)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信息,不予签注,告知其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再申领居住证。 2.擦写。当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如属本地市内居住地址已变更的,一并擦写居住地址。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进一步核实其居住证信息是否虚假,如果属于虚假情况,一并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 |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 不收费 | 不收费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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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2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1.受理 (1)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 查询“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定申领人是否已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 ①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已满半年,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可以申办居住证。 ②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时间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 ③属于已在其他地市居住登记信息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注销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记信息。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④未登记居住登记的,需先办理居住登记,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⑤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的,可以办理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对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需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对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交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满半年的住宿证明,受理单位通过查询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进行核实。 (2)查验材料。当场审核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受理机关将进一步核实其居住登记信息是否虚假,如果属于虚假情况,一并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3)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工作人员查询是否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申请人可以用原证件免费擦写,重新办理居住证的需收取20元工本费。 (4)发放凭证。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核实 工作人员核实申领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核实无误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3.签发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4.制证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 5.分发 制证单位将制好证件按照受理单位进行分发。 6.发放 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 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 2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不收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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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
|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对于居住地变更换领的,提供居住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1.受理 (1)核定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如果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如属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告知其按申领居住证办理。 (2)收取工本费。 (3)发放凭证。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签发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3.制证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的居住证沿用原居住证期限信息,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居住证期限信息使用实际签发日期信息。 4.分发 制证单位将制好证件按照受理单位进行分发。 5.发放 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和原居住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 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 20个工作日内 |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 | 每证20元。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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