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 | 1.服务对象:劳动者、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2.申请条件:有服务需求的用人单位、城乡劳动者。 | |||||||||||||
3.申请材料:无需材料。 | |||||||||||||
4.办理流程: | |||||||||||||
(1)咨询。县级和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设立政策咨询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各类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 |||||||||||||
(2)提供咨询指导。根据服务对象业务办理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咨询指导服务。 | |||||||||||||
(3)办理业务指引。介绍服务功能区域、服务窗口服务功能,使服务对象获得及时方便的针对性服务。 | |||||||||||||
5.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6.办理地点: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
7.咨询电话:县级咨询电话7188276,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培训就业股。 | |||||||||||||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2 | 岗位信息发布 | 1.服务对象:合法的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2.提交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印章提供): |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按年度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 |||||||||||||
(2)招聘简章(按次提供); | |||||||||||||
(3)委托书(按次提供); | |||||||||||||
(4)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按次提供)。 | |||||||||||||
3.办理流程: | |||||||||||||
(1)采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通过服务窗口、网络等途径采集核实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招聘活动、个人求职、工资指导价位、技能培训等各类就业服务信息。 | |||||||||||||
(2)审核。对信息进行甄别、修改和完善,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或特征区分相异信息、整合相同或相近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相关业务系统或编辑成文。 | |||||||||||||
(3)发布。通过电子屏、触摸屏、信息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就业服务信息,也可以印制宣传单张、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在服务大厅、招聘活动现场等场合派发。 | |||||||||||||
(4)信息维护。即时对信息进行有效性更新,对发布的信息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 |||||||||||||
4.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5.办理地点:蕉岭县蕉城镇安民街3号县人社局三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6.咨询电话:7188219,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3 | 求职信息登记 | 1.服务对象:持有效居民身份证的求职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2.提交材料: | |||||||||||||
(1)求职人员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工作人员验证后复印留存); | |||||||||||||
(2)大一寸免冠近照1张(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 | |||||||||||||
(3)个人求职登记表(现场领取并填写)。 | |||||||||||||
3.办理流程: | |||||||||||||
(1)求职登记。求职者持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向县级或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前台工作人员采集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指导填写求职登记表信息,经核实后录入职业介绍管理信息系统; | |||||||||||||
(2)岗位推荐。指导、帮助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大厅触摸屏和信息显示屏等查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向劳动者推荐合适的岗位,对劳动者应聘情况进行跟踪与回访,推荐介绍情况录入职业介绍管理信息系统。 | |||||||||||||
4.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5.办理地点: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
6.咨询电话:7188219,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4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1.服务对象:求职人员、合法的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17〕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2.提交材料: | |||||||||||||
(1)求职人员。 | |||||||||||||
①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工作人员验证后复印留存); | |||||||||||||
②个人求职登记表(现场领取并填写)。 | |||||||||||||
③大一寸免冠近照1张(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 | |||||||||||||
(2)用人单位。 | |||||||||||||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按年度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 |||||||||||||
②招聘简章(按次提供); | |||||||||||||
③委托书(按年度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 |||||||||||||
④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按年度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 |||||||||||||
3.办理流程: | |||||||||||||
(1)求职人员。 | |||||||||||||
①求职登记。求职者持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向县级或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前台工作人员采集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指导填写求职登记表信息,经核实后录入职业介绍管理信息系统; | |||||||||||||
②岗位推荐。指导、帮助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大厅触摸屏和信息显示屏等查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向劳动者推荐合适的岗位,介绍情况录入职业介绍管理信息系统。 | |||||||||||||
(2)用人单位。 | |||||||||||||
①招聘登记。用人单位按规定带齐资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办理招聘信息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审核其资质,采集基本情况、信息发布人员实名信息和招聘需求信息,登记、发布、存档信息材料。 | |||||||||||||
②用人推荐。根据用人单位招聘需求,指导用人单位查询求职信息,组织适合的劳动者进行面试,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信息服务。 | |||||||||||||
③招聘会服务。举办现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等专场招聘活动,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审核劳动者求职信息,发布招聘作息,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服务,对招聘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统计、分析、总结。 | |||||||||||||
4.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5.服务地点: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
6.咨询电话:7188219,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5 | 职业指导 | 1.服务对象:劳动者、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17〕86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2.提交材料: | |||||||||||||
①求职者需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 |||||||||||||
②用人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 |||||||||||||
3.服务流程: | |||||||||||||
(1)劳动者 | |||||||||||||
①了解需求。了解其基本情况、工作经验、求职意向,有针对性地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 |||||||||||||
②职业素质测试。对劳动者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 |||||||||||||
③综合分析。结合劳动者的职业能力评估,对其择业目标进行合理性分析,指导其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并确定职业目标。 | |||||||||||||
④确定指导方案。帮助劳动者全面了解自己,缓解就业心理压力,制定就业计划和职业生涯规划,确定指导方案。 | |||||||||||||
⑤进行职业指导。根据指导方案进行职业指导,最终实现“人岗匹配”。 | |||||||||||||
⑥后续服务。跟踪了解指导效果,询问劳动者就业情况,对于仍未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共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并修改或重新制定指导方案,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 |||||||||||||
(2)用人单位 | |||||||||||||
①了解需求。了解其基本情况和用人需求,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有针对性地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 |||||||||||||
②确定指导方案。对空缺岗位及用人单位需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确定用工方向、招聘条件,提供政策咨询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 |||||||||||||
③进行职业指导。根据指导方案进行职业指导,最终实现“人岗匹配”。 | |||||||||||||
④后续服务。跟踪了解指导效果,询问用人单位招聘情况,对于不能及时招聘到劳动者的空缺岗位,提出调整岗位要求、用人条件和管理方式的建议。 | |||||||||||||
4.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5.服务地点: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 | |||||||||||||
6.咨询电话:7188219,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6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1)现场招聘会; | |||||||||||||
(2)网络招聘会; | |||||||||||||
(3)岗位信息发布 | |||||||||||||
2.活动通知:线上或线下发布招聘活动通知。 | |||||||||||||
3.活动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4.参与方式:线上或线下报名。 | |||||||||||||
5.用人单位参加招聘应当提供的材料: | |||||||||||||
(1)招聘简章;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 |||||||||||||
(4)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6.活动地址:以实际的专项活动场所为准。 | |||||||||||||
7.咨询电话:7188219,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7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1.对象范围: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2017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办〔2017〕239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注: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 |||||||||||||
2.申请条件: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 | |||||||||||||
3.申请材料: | |||||||||||||
(1)内地居民凭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办理,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理。(仅提交原件验证,由受理部门复印存档); | |||||||||||||
(2)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需要更新登记信息的提供); | |||||||||||||
(3)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 |||||||||||||
(4)大一寸免冠近照1张(需要申领纸质证书的人员提供); | |||||||||||||
4.办理途径: | |||||||||||||
(1)线上办理。 | |||||||||||||
①下载掌上12333APP,完成注册并登录后,点击底部菜单栏“就业创业-失业登记办理”。 | |||||||||||||
②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进入在线服务页面,点击失业登记办理。 | |||||||||||||
此外,也可通过户籍地或常住地提供失业登记服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办理。 | |||||||||||||
(2)线下办理。 | |||||||||||||
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7号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或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办理。 | |||||||||||||
5.办理流程: | |||||||||||||
(1)受理。劳动者按规定带齐资料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 |||||||||||||
(2)审核。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记载相关信息。 | |||||||||||||
(3)发放或更新证件。需要在登记证更新信息或申领纸质证件的,由前台工作人员更新登记信息或发放证件。 | |||||||||||||
6.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7.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 |||||||||||||
8.线下办理地点: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或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办理。 | |||||||||||||
9.咨询电话:7188262,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8 | 就业登记 | 1.对象范围:符合条件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2017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办〔2017〕239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2.申请条件: | |||||||||||||
(1)个人就业登记。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其本人到县、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 |||||||||||||
(2)单位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县、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录用备案登记手续。 | |||||||||||||
3.申请材料: | |||||||||||||
(1)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申请材料: | |||||||||||||
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原件仅用于验证,由受理部门复印存档); | |||||||||||||
②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备案登记表》,申请人需要对填写的内容作出真实性承诺; | |||||||||||||
(2)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申请材料 | |||||||||||||
①被录用人员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
②劳动合同书原件; | |||||||||||||
③单位就业(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 | |||||||||||||
④提供审核无误后的《打印花名册》纸质版; | |||||||||||||
⑤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属初次就业的,同步给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 |||||||||||||
⑥被录用人员大一寸免冠照片1张(需要申领纸质证书的提供); | |||||||||||||
注:首次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
(1)《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 | |||||||||||||
(2)《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 |||||||||||||
4.办理流程: | |||||||||||||
(1)受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按规定带齐资料到户籍地或就业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 |||||||||||||
(2)审核。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记载相关信息。 | |||||||||||||
(3)发放或更新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由前台工作人员更新或发放。 | |||||||||||||
5.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6.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
7.办理地点: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各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
8.咨询电话:县级咨询电话:7188262,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9.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9 | 劳动用工备案 | 1.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2017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办〔2017〕239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2.申请材料: | |||||||||||||
(1)新招用、续用职工(新签、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30天内办理) | |||||||||||||
①被录用人员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 |||||||||||||
②劳动合同书原件; | |||||||||||||
③单位就业(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 | |||||||||||||
④提供审核无误后的《打印花名册》纸质版; | |||||||||||||
⑤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属初次就业的,同步给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 |||||||||||||
⑥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
⑦《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电子版; | |||||||||||||
⑧被录用人员大一寸免冠照片1张(需要申领纸质证书的提供); | |||||||||||||
(2)中止、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天内办理) | |||||||||||||
①终止就业人员花名册或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注:提供减员名册) | |||||||||||||
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
注:首次进行就业备案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
(1)《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 | |||||||||||||
(2)《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 |||||||||||||
3.办理流程: | |||||||||||||
(1)受理。用人单位按规定将人员信息录入《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并发送给备案机构审核;备案机构审核无误后发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 |||||||||||||
(2)审核。前台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
(3)备案。用人单位材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建档入库,录入系统;批量办理、更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约定领证时间。 | |||||||||||||
4.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5.联系电话:7188262,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6.办理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 | |||||||||||||
7.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批量办理的,约定办理时间)。 | |||||||||||||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10 |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 | 1.监测对象:有代表性的企业、行政村、民办中介机构、产业园区。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3〕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2.申请材料:各单位的监测样本。 | |||||||||||||
3.办理流程: | |||||||||||||
(1)样本选取: | |||||||||||||
①企业用工定点监测。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在综合现有监测企业样本的基础上,将大中小微企业按当地企业分布特点和相应比例纳入监测范围;同时,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所有制类型等。 | |||||||||||||
②行政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 | |||||||||||||
③民办中介机构供求状况监测。选择业务开展较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 |||||||||||||
④选取有条件的县产业转移工业园为监测点。 | |||||||||||||
(2)人员培训。对监测对象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开展监测业务培训,使其熟悉监测指标定义、数据统计方法、直报系统操作和监测业务要求等内容。 | |||||||||||||
(3)数据上报。各监测对象根据监测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省就业和失业动态监测直报系统”进行数据填报。 | |||||||||||||
(4)数据审核。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辖区内监测对象的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对符合客观实际的,予以提交;对不符合情况的,予以回退,重新填报。 | |||||||||||||
(5)数据分析。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上报数据,可从监测样本概况、数据结构、指标提炼、观点概括、趋势研判等角度,辅以数据图表等表现方式,组织开展数据分析;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以监测数据为基础,选取特定指标,进行深度分析。 | |||||||||||||
(6)信息发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不同区域、行业、企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紧缺工种、用工景气指数、市场供求等指标,发挥监测数据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 |||||||||||||
4.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5.联系电话:7188219,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6.办理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安民街3号县人社局三楼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7.填报时限:全年开展。其中企业用工定点监测、行政村监测是按季度报送,在每个季度结束前20天开始填报,至季度结束时截止。民办中介机构监测和产业园区监测是按月度报送,在每月结束前10天开始填报,至月度结束时截止。 | |||||||||||||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11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 1.对象范围: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 |||||||||||||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 |||||||||||||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 |||||||||||||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 |||||||||||||
2.申请材料: | |||||||||||||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
(2)大一寸免冠近照1张(需要纸质证书的应当提供); | |||||||||||||
(3)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 | |||||||||||||
3.办理流程:劳动者本人可到户籍所在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相关材料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也可直接到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 |||||||||||||
4.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5.办理时限:即办件(批量申领的可适当延长,约定领取时间)。 | |||||||||||||
6.办理地点: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一楼9号窗口。 | |||||||||||||
7.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告知。 | |||||||||||||
8.咨询电话:7188262,蕉岭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 |||||||||||||
9.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12 | 创业服务 | 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 | 1.文件依据: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其他 | √ | √ | √ | √ | ||
13 | 创业培训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其他 | √ | √ | √ | √ | |||
14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1.对象范围: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其他 | √ | √ | √ | √ | |||
15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对象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镇政务公示栏;其他 | √ | √ | √ | √ | ||
16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1.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2.申请材料:①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其他 | √ | √ | √ | √ | |||
17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1.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2.申请条件:①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其他 | √ | √ | √ | √ | |||
18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1.对象范围:符合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个人2.申请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3.申请材料:①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其他 | √ | √ | √ | √ | ||
19 |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 1.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2.申请条件:①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其他 | √ | √ | √ | √ | |||
20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1.对象范围:符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2.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资补贴3.申请材料:①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提供);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其他 | √ | √ | √ | √ | ||
21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1.对象范围:符合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个人2.申请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3.申请材料:①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5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其他 | √ | √ | √ | √ | |||
22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1.对象范围:符合社保补贴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2.申请条件: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3.申请材料: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其他 | √ | √ | √ | √ | |||
23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 1.服务对象: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行政服务大厅;其他 | √ | √ | √ | √ | |||
24 | 租金补贴申领 | 1.服务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25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 1.服务对象: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申请材料: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26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 | 1.补贴对象:①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27 | 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 1.服务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申请材料: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