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房屋征收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需要购买)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在本市或者外派工作地无自有产权房,租房支付房租的; 6、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7、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8、离休、退休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12、出境定居的; 13、灵活就业人员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