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梅市公积金委〔2024〕4号)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