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民政局:整治占地毁林建坟专项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国土、民政、文广、公安、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1)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2)对非法买卖耕地建坟或者非法占用耕地建坟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3)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或者批准入本市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在经营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