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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规定 (2017-05-15 00:00:00)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征对象由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和名册。需提供:1、市政府、民政局或相关部门认定的证件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3、带交费手册到相应营业所办理。(证件名需与户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