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㈣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因特殊情况要撤销怀孕女职工所在的部门,用人单位应重新合理安排该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不能以部门不存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