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200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 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