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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 (2017-05-15 00:00:00)

(一)某单位(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厂房,建造成本300万元,现以350万元价格对外销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单位应在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350÷(1+5%)×5%=16.67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1+11%)×11%-16.67=18.01万元。 (二)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300)÷(1+5%)×5%-2.38=0元。 (三)某自然人将其购买的商铺以350万元对外销售,购买原价为300万元,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 (四)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的案例 1.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 2.某个体工商户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向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100÷(1+5%)×5%-4.76=0元。 3. 佛山某个人,转让其购买3年的住房,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4. 广州某个人,转让其购买3年的普通住房,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5. 广州某个人,以200万元对外销售其购买3年的非普通住房,购买原价为100万元,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200-100)÷(1+5%)×5%=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