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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办理流程) (2017-05-15 00:00:00)

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后,各地的准迁条件依照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自行调整,居民申请户口迁移仍按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并继续沿用现有入户申请与审批表格。 (一)受理。迁入地公安机关受理居民户口迁移申请,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受理时应现场拍摄申请人相片,通过“迁移核验”来核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如下情形并处理: 对非整户申请迁入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在现户籍信息中是否户主,如是户主的,要求户主(申请人及随迁人)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扫描《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录入系统; 核查申请人及随迁人是否被锁定或冻结,如有锁定或冻结,暂不予以受理。 (二)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本地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户口迁移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迁出地公安机关发送迁出核准信息(如有户主变更申请的,包含户主变更受理信息);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受理单位。 (三)核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允许迁出的,作迁出注销,打印《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并盖章,扫描录入系统,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归档;不允许迁出的,说明理由。对有户主变更的,要先根据迁入地录入的变更受理信息进行户主变更操作。 (四)落户。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信息(包括迁出地扫描的《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前来办理落户手续,打印迁出地扫描的《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归档。对整户迁入的,迁入地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在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上盖“迁出注销”后当面收缴,并按规定销毁;对非整户迁入的,在申请人和随迁人的登记页上盖“迁出注销”后交还给申请人。 (五)撤销。对已受理的户口迁移申请,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在迁入地未完成审批或未向迁出地发送迁出核准信息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撤销;迁入地已完成审批并向迁出地发出迁出核准任务信息的,迁入地撤销迁移申请后,同时向迁出地发送迁出撤销提醒信息,迁出地对已作迁出注销的户口要及时予以恢复,尚未迁出注销的,不予迁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