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