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第六条规定:“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经办部门:征收股 联系电话:07532196179 适用范围:全市 期限:长期 主要关联单位: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