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助对象:我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 (2)补助标准:中央、省财政各补助50元/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象从2016年1月1日起顺产补助1000元/人,剖宫产补助1300元/人。 报销方式及地点各县区不同,请咨询户口所在地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