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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蜂证》 (2017-05-15 00:00:00)

一、办理条件:(一)受理条件: 1、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完善有关手续。(二)准予许可条件:符合《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体条件。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二、所需材料 1、养蜂证基本信息备案表;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场主1寸照片2张(1张贴养蜂证,1张备案);4、村级证明及乡镇畜牧部门证明:包括场主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蜂场名称、蜂群品种数量(如中蜂X群、西蜂X群),养蜂年限等; 三、详情可到梅江区网上办事大厅 ( http://mjwsbs.meizhou.gov.cn/portal/onlineservice/online-service!findById.action?sid=169570 &code= &hot=4 &areacode=441402 &sonareacode=441402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