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其土地价值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经办部门: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32196076 适用范围:全市 期限:长期 主要关联单位: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