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1〕442号)等 ; 所需材料 1、 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 2、 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或项目备案证) 3、 《招标方式核准申请表》 4、 申请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7、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申 请(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 受 理(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 审查(审批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有关人员现场勘察、审核)→ 分管领导审定批准 → 办结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53-6133883; 0753-613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