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好利时实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废水设施总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氰化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超标倍数分别0.6、0.5和2.3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限制生产的措施,按原有产能的50%降低产量,要求你公司限制五金件产量2万件套/月以下,减少废水排放,期限至2022年7月30日。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决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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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