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蕉岭县县直部门
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驻蕉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中共梅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梅市发〔2014〕2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7号)、《印发蕉岭县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蕉府办〔2014〕21号)、《关于做好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蕉机编办〔2014〕8号)的要求,县政府组织开展了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
目前,《蕉岭县县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已编制完成,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蕉岭县县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183项,其中:县审计局38项、县发展和改革局18项、县金融工作局12项、县粮食储备局14项、县残疾人联合会12项、县地方志办公室13项、县招商局8项、县档案局20项、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9项、县经济协作办公室2项、县公路局17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要求,主动认真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要按照省、市有关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权责运行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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