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梅市府办〔2014〕3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含港、澳、台和华侨法人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市兴办以及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养老机构场所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三)开业运营满一年以上,建设规模达30张床位以上(含30张);
(四)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无严重违法记录,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0%以上;
(五)养老机构院长要持证上岗,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养老护理员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达到1:3以内;
(六)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完善的财务制度,按期向民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七)依法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养老机构收住本辖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资金补贴的申请。
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在每年2月20日和8月20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运营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梅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1);
2.组织机构代码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入住老人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5.机构负责人、护理人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梅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表》(见附件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8.由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
(二)补贴资金的审批。
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的条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于每年2月25日和8月25日前上报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2.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分别于3月25日、9月25日前对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四、资金用途和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
(二)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补贴资金用途。
(三)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五、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由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评估后,视实际情况再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