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明确指出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要求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到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切实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研究起草了《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评估内容、标准、流程、要求,明确评估实施主体、机构和责任,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收养申请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切实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是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好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更好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需要,对于更好推进我省新时期收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依据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二)政策文件:《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32条,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流程、评估标准、融合情况评估、评估报告、监督管理等进行细化,使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一)明确了评估实施主体。明确规定评估实施主体包括收养登记机关和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两类。受委托第三方机构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程序、人员资质、双方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同时,明确规定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应由民政部门根据待送养未成年人需求情况,按照收养申请人的收养意愿和申请时序,采用机选、筛选等形式,为待送养的未成年人匹配多个收养申请人后,进入评估程序。
(二)细化了实施评估方式。明确规定应根据需要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及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对收养申请人实施收养评估,并对实施评估方式方法、收养能力及融合情况评估内容等进行细化,设置测评指标进行打分。同时,设置加分项,鼓励爱心家庭收养病残未成年人,让更多病残未成年人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三)建立了发现报告制度。明确规定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在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报告。同时,明确规定在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四)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管理和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责任。评估人员如有违规操作、隐瞒实情、敲诈勒索、泄露隐私等情形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细化了具体评估内容。将评估内容细化成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能力评分表、融合期间委托生活照料协议和融合情况调查报告等9个附表,进一步细化和充实评估内容,使收养评估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政策文件:梅州市民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