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民字〔2017〕12号
关于调整我县城乡特困群众
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城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表和2017年市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8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将原蕉岭县民政局 蕉岭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蕉民字〔2016〕8号)规定的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如下:
一、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如下六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及以下)、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四)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五保供养人员)。
(五)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提高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
(一)城乡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不设救助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按自付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累计限额30000元。
(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不设救助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按自付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累计限额20000元。
(三)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及支出贫困型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等补偿后,自付医疗费达到10000元以上,综合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对其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限额不得超过20000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按蕉民字〔2016〕8号文件精神执行。
蕉岭县民政局 蕉岭县财政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