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1月份全县享受低保、五保、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名单的公示
为扩大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确保低保、五保工作在动态管理下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45号)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现将2017年1月份全县享受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如发现不符合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享受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待遇的,请向对象所在地的镇民办反映或举报,如镇民政办不受理的,可向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股反映,县将对每一例的举报派人调查,经查实不符合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一律取消,并按政策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有证据证明县、镇、村干部在办理审批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径向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
蕉岭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股:电话:7888311/7888316;邮箱:jlmzdb@126.com。
附件:1.2017年1月城市低保对象花名册.xls
蕉岭县民政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