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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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12-01 10:21:2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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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特困群众



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入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城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医疗救助相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重新界定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



1.重点救助对象,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



2.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即家庭人均收入在蕉岭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即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家庭资产总值标准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执行。



二、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一)五保对象、孤儿、“三无”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不设救助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年内可给予多次救助,年度最高累计限额50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不设救助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按自付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内可给予多次救助,年度最高累计限额30000元。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特大疾病,其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自付医疗费达到12000元以上,综合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按自付医疗费的适当比例给予救助。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年内只救助一次,年度限额不得超过20000元。



对于未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不予救助。出院时间超过一年的救助对象不给予救助。



其它规定按蕉民字〔2014〕14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蕉岭县民政局 蕉岭县财政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