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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时间:2024-12-06 17:05:4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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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条件

  本省户籍家庭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救助。

  (一)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组成: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成员收入平均计算)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二、可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情形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申请材料

  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签署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授权书。

  四、申请审批流程

  (一)线上流程

  申请人登录“粤省事”进入社会关爱“社会救助”专区,点击社会救助服务申请,选择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点击开始申请并根据要求填写。

  (二)线下流程

  1.委托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2个工作日);

  2.受理 /不受理(2个工作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10个工作日);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

  5.公示(7日);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3个工作日);

  7.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内);

  8.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确定保障金额于次月起发放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标准

  以当年公布为准,2024年,蕉岭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62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47元/人月。保障对象按月领取保障金(保障金金额是审核确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六、办理地点

  申请人可以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