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规范》分为总则、分则、附则、附录四部分。总则就婚姻登记工作总体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证件(证明)材料和照片要求、登记表格填写、婚姻登记证填写、监督管理共7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分则针对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共8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规范》明确指出,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全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民政部文件和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应履行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职责。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结婚登记颁证厅,提供免费颁证服务,引导当事人参加结婚颁证仪式,倡导健康家庭伦理、婚姻文化、文明婚俗。同时,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辅导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预约登记服务制度,并加强宣传,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当事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现场办理婚姻登记预约。
《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员由婚姻登记机关业务主管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任命,学历为大学专科以上,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专职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等。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规范》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婚姻登记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使用非省民政厅印制的婚姻登记证。
值得一提的,该《规范》结合广东实际,在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突破,如细化婚姻登记管理相关程序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将婚姻登记工作实践经验制度化,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明确结婚登记颁证以及婚姻家庭辅导的服务标准等。
《规范》最后还附上“附则”、“附录”,其中包括离婚协议书(参考样板)和印章的样式、补办结婚登记情况说明、简约式颁证流程等,方便群众了解和掌握相关办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