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安全消费
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宣传手册
时间:2016-12-02 14:57:0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

蕉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宣传手册


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结合我县饮食实际,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常见非食用物质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相关案件处理如下:

一、关于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问题的处理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可能添加或存在的食品种类

添加目的

1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2

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3

苏丹红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着色

4

硼酸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驱虫

6

敌百虫

腌制食品

防腐

7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改善外观和质地

8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漂白防腐

9

罂粟壳

火锅;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产生依赖性进而成瘾

10

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

食用油脂

掺假

11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降低成本

12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抗感染

13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增白蘑菇样品

14

孔雀石绿

鱼类

抗感染

15

美术绿(铬绿)

茶叶

着色

以上非食用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上述非食品原料,由县食品药监局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处理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序号

食品品种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1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2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4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5

糕点、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6

馒头

漂白剂(硫磺)

7

油条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8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10

小麦粉

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11

小麦粉

滑石粉

12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

13

“酒类”

安塞蜜

14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15

陈粮、米粉等

焦亚硫酸钠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上述表二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蕉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新要求,我局于2014年划入了原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对全县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并负责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蕉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