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GS-2025-027
梅市科﹝2025﹞29号
各县(市、区)科工商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鼓励创新的科技生态,现将《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全流程诚信行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以下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活动:
(一)项目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项目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三)咨询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验收、咨询等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为项目提供审计、检验检测、绩效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证据确凿;
(二)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探索性研究的积极性,对勤勉尽责但未达目标的予以包容;
(三)分级负责、协同共治。市科技局统筹管理,项目单位负主体责任,各方协同推进;
(四)奖惩并举、预防为主。强化守信激励,严惩失信行为,加强事前教育引导。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制定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项目科研诚信工作;
(三)建立并管理梅州市科研诚信信息库(依托梅州市科技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四)记录、审核责任主体诚信信息,应用审核结果;
(五)调查处理重大科研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六)推进信息共享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在该领域的联合惩戒;
(七)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一)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二)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管理职责;
(三)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四)强化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科研诚信审核机制;
(五)汇交本行政区域内科研失信行为信息;
(六)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工作;
(七)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承担科研诚信建设第一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诚信制度,加强学风作风建设;
(三)将科研诚信要求纳入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管理;
(四)开展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
(五)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
第二章 失信行为界定
第七条 项目单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项目活动中伪造、篡改、贿赂、利益输送、组织请托;
(二)包庇纵容项目人员科研失信行为或骗取项目;
(三)弄虚作假获取科技伦理审批或伪造相关文件;
(四)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八条 项目人员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项目活动中伪造、篡改、贿赂、利益输送、实施请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或申请书;
(三)编造伪造研究数据、结论、报告;
(四)买卖代写论文、材料,虚构评议;
(五)弄虚作假获取科技伦理审批或伪造文件;
(六)无实质贡献署名(指在研究成果或申报材料中,对所列人员的学术创意、设计、数据获取与分析、结论形成或文稿撰写等关键环节未作出任何可直接归因的贡献)、违规标注资助;
(七)骗取项目资金、奖励、荣誉;
(八)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九条 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资格;
(二)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评审对象成果;
(四)违反咨询评审规定,泄露项目信息。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服务业务;
(二)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服务对象成果;
(四)从事买卖代写论文、数据、材料,伪造篡改数据;
(五)违反保密相关规定。
第三章 结果应用与处理
第十一条 守信激励措施:
(一)对连续5年无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人员,在项目申报、过程管理、监督检查中给予便利化措施。
(二)对守信的咨询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十二条 失信惩戒措施(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暂停项目和项目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五)撤销并追回违规获取的奖励、荣誉,并追回资金;
(六)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报市级科技奖励资格;
(八)一定期限取消提名或者推荐人、被提名或者推荐人、咨询评审专家资格;
(九)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十)记入梅州市科研诚信信息库;
(十一)上报至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二)汇交至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标准:
(一)情节较轻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措施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至第十项措施处理,其中涉及禁止/取消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至第十一项措施处理,其中涉及禁止/取消期限的,期限为3-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至第十二项措施处理,其中涉及禁止/取消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已按要求退回项目财政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六条 记入梅州市科研诚信信息库的信息,包括主体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项目名称编号、失信情形、处理结果等。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惩戒期满自动移出。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八条 科研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项目科研失信;
(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
(四)积极参加科研诚信专题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
第十九条 科研信用修复程序:
(一)申请。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及证明材料;
(二)受理。市科技局审核材料完整性、相关性,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核论证。市科技局组织论证,作出是否修复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四)修复执行。决定修复的,移出梅州市科研诚信信息库,终止相关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或无效的,应当及时移出梅州市科研诚信信息库。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申请参与项目时应当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开展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原则,在项目申报、奖励提名等环节须进行科研诚信审核,严重失信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和人员已勤勉尽责且经费使用合规但未达目标的,可不记录项目科研失信。
第二十四条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科研诚信与学风作风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科(2025)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