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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4-12-09 09:03:58 来源: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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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主动提交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功能模块,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享受条件、资金申领分配使用、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等,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贯彻实施。

  咨询电话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254027

  梅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196760

  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589648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3255070

  蕉岭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7188269

  平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8899370

  大埔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5559012

  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6103322

  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4428012

  

  附件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