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力度,县科工商务局起草了《蕉岭县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87547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XYK@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科工商务局(邮编:51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特此公告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
蕉岭县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完善体制机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实体经济发展,提升实体企业核心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优化财政资金安排
(一)优化财政扶持资源配置。2017—2020年,县财政在整合现有产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通过统筹存量,新增财政预算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设立“助保贷”、“政银保”等产业发展扶持基金5000万元,补助扶持奖励专项资金1.5亿元),用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统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金融局配合)
(二)发挥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效能。2017-202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加大对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的关键领域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方面的投融资,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统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金融局配合)
(三)提升产业扶持精准度。2017-202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以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实际,科学设置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扶持项目,确保政策资源能有效推动我县实体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政策扶持精准度。(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统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金融局配合)
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四)鼓励实体企业扩产增效。2017-2020年,对工业企业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的5%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对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统计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文体旅游局配合)
(五)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机器人及智能设备应用。2017-2020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企业,以及其他传统产业重点企业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的,按其新设备购置额的2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通过购买单体机器人或智能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购置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县科工商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配合)
(六)支持“小升规”、“个转企”。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县科工商务局牵头负责,县统计局、县财政局配合)
(七)支持企业开放发展。2017-2020年,每年安排促进外经贸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150万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国际品牌培育和科技兴贸力度,扩大进出口规模,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发展。对参加国际博览会和国内大型展销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县科工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农业局、县财政局配合)
(八)推进“互联网+”专项行动。2017-2020年,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支持企业“上网触电”,促进农电商、跨境电商做强做大,开展电商人才培训、组织参加电商大赛、电商展会等,促进食品、农产品、木制家具等优势产业与电商深度融合,完善仓储物流和信息技术等配套服务,加快建设电商示范基地,提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深入推进实体企业信息化进程。(县科工商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品配合)
(九)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鼓励和扶持实体企业实施质量技术标准战略,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帮扶资金10万元;对首次获得升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帮扶资金5万元;对首次获得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帮扶资金2万元。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凡符合申请试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经保护办审查同意,给予该企业补助1万元。(县工商和质监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工商务局负配合)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十)大力打造双创平台。2017-2020年,对被认定为市级“双创”的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双创”基地,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10%的比例优先给予奖励支持,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配合)
(十一)支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2017-2020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充分挖掘和培育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与团队,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释放创新创业主体活力。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局配合)
(十二)强化创业孵化服务。2017-2020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加强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配合)
四、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25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资助;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县域内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资助;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县金融局牵头负责,人行蕉岭县支行、县财政局配合)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2017-2020年,每年在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投入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政银保等基金,壮大基金规模。深化“政银企”合作,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实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县科工商务局牵头负责,县金融局、县财政局、人行蕉岭县支行配合)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五)支持服务平台建设。2017-2020年,每年安排服务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包括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和认证平台、质量检验检测平台、行业技术服务平台、技术创新平台等,加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或1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检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或5万元扶持;对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或5万元扶持;对入选国家、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中的生产性服务项目和工业设计专项资金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对被确认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参照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扶持。(县科工商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编办配合)
(十六)营造农厚发展氛围。严格落实国家、省税收优惠政策、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和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政策措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工作,下调职工医保单位平均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工伤保险单位平均费率。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政商关系“亲”“清”互动。大力提升企业家和员工整体素质,鼓励和支持实体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大力弘扬实体企业家精神,积极宣传实体经济发展先进典型,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全社会崇商重企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县科工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工商联、县监察局配合)
(十七)严格扶持奖励资格。实体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环保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取消该企业当年扶持奖励获资格。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落实统筹、协调、指导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部门职责,及时研究部署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相关事项,协调解决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镇人民政府、县编办、县科工商务局负责)
(十九)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务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金融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二十)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发展工作,加强上下联动,做好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县政府督办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直相关部门应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订具体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以前县政府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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